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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財政是怎麽分配的?

目前,我國已有22個省、市、自治區取消了農業稅,農民負擔是減輕了,但鄉鎮政府財政收支缺口進壹步加大,勢必影響政府機構正常運轉。此問題若得不到有效解決,政府只能向農民“要錢”,農民負擔可能發生反彈。筆者認為,處理好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農村財政分配制度的沿革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財政分配制度采取“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方針,各級政府財政經費支出由國家預算統壹安排解決,農民只承擔國家稅收及附加,稅負較輕。1958年以後,我國農村實行政、社合壹,公社所需經費除了上級政府少量撥款以外,主要靠農村集體經濟的積累和各項提留以及社會義務勞動來解決。農民在正稅以外,還要負擔部分滿足社會公***需要的供給義務。改革開放後,農村經濟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原來集體經營變成農戶分頭經營,農戶與國家、集體分配關系也就變成農民向國家交稅,向集體交公積金、公益金及管理費,這樣農民雙重負擔就顯露出來。1983年,撤銷人民公社,建立了鎮、鄉政府,農村實行政社分開改革,但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與鄉鎮政府財政卻沒有分開,本屬於集體經濟的各項提留被納入鄉鎮政府財政軌道。為解決鄉鎮政府經費不足,基層政府在向農民收稅及附加以外,又征收名目繁多的鄉鎮自籌資金。由於采取“壹事壹收費制”,使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等現象大量存在,農民負擔日益沈重。1991年,國家對農村提留和統籌作了規定,劃定了農村提留和鄉鎮自籌征收及使用範圍,明確規定鄉鎮自籌用於農村義務教育、計劃生育、民兵訓練、社會撫恤、鄉村道路等五方面,即“五統籌”。

“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缺陷

分稅制下,中央與地方事權某些方面劃分不清,使本屬於中央財政事項讓地方承辦,這加重了地方負擔,加重了農民負擔。從“五統籌”內容來看,它們都屬於公***需要,理應列入政府預算,由政府來承擔,因此,各地稅費改革取消了“五統籌”,改為收稅形式,農民負擔減輕了,但長期依靠統籌籌資解決這些事業的基層政府必然發生財政困難,只能想其他辦法來彌補資金缺口。

現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對事權劃分並沒有明確規定,導致中央與地方財權和事權上下不對稱。相比而言,中央財政資金較寬裕,地方財力較緊。而在事權上,地方又要承擔屬於中央的項目,地方政府負擔加重,鄉鎮政府實際取得收入無法應對必要開支。同時,由於以農業為主要經濟來源的地區,其收入難以大幅增加,加之這些地區二、三產業規模小、效益差,不能提供更多收入,因而收入偏緊。在基層政府人員膨脹,經費不斷上升情況下,加劇財政困難。因而,改革農村財政體制勢在必行。

政策建議

1.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加大對農村的轉移支付力度,明確中央與地方在財政財權與事權上的劃分。對鄉鎮財政必要開支要列入預算,把鄉鎮財政納入國家總預算中,對原由“鄉統籌”安排的屬於中央事權範圍項目(如農村教育、計劃生育、民兵訓練、社會撫恤、鄉村道路等)列入預算,資金不足應由中央財政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來解決。屬於村集體提留應予以保留,與政府行政經費分開。放棄過去形成的農村公***事業靠農民自行解決的思維定勢。

2.明確劃分鄉鎮級政府的支出範圍,健全鄉鎮壹級預算制度,實行全部財政性收支納入預算統壹管理,以達到全面規範農村公***分配關系的目的。

3.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合二為壹。預算外資金的取得,存在許多不合理因素,為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打開了方便之門。並且,預算外資金擠占了預算內資金,造成預算內資金不足。因此,有必要把預算內資金與預算外資金合二為壹,控制資金來源與使用,嚴肅財經紀律。另外,鄉鎮級政府普遍存在人員膨脹現象。因此,要精簡機構、減人、減事,減少財政供養人數,減輕政府負擔,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公***支出效率。

4.欠發達地區貧困鄉村農民收入出現連年負增長,陷入絕對貧困境地,國家可以長期免征壹切稅費,並加大對該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給這些地區以休養生息的機會。

總之,為了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減輕農民負擔,加快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必須完善農村財政分配體制,加大對鄉級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理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明晰中央與地方財權與事權。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護農村和農民利益,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從而對農業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發展起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