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二)違反正常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境內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對中國境內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中國境內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
本規定所稱外國實體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第三條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第四條國家建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實施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第五條工作機制根據職權或者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和報告,決定是否對有關外國實體的行為進行調查;決定進行調查的,應當予以公告。第六條工作機構可以通過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或者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以及其他必要方式對有關境外機構的行為進行調查。在調查期間,有關外國實體可以進行陳述和辯護。
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止或者終止調查;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恢復調查。第七條工作機制根據調查結果,綜合考慮以下因素,決定是否將相關境外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名單,並予以公告:
(壹)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二)對我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
三、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的經濟貿易規則;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第八條境外實體行為事實清楚的,工作機制可以直接綜合考慮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因素,作出是否將其列入不可靠實體名單的決定;決定列入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九條外國實體被列入不可靠實體名單的公告可以提醒您與外國實體進行交易的風險,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外國實體糾正其行為的期限。第十條對於列入不可靠實體名單的境外實體,工作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以下壹項或多項措施(以下簡稱處理措施),並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國投資;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有關人員和交通工具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有關人員在中國的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
(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數額罰款;
六、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規定的處理措施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第十壹條將境外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名單的公告中規定了糾正期限的,在該期限內不得采取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措施;有關外國實體逾期未改正其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采取措施。第十二條外國相關單位被限制或禁止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與外國相關單位進行交易的,應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可與外國相關單位進行相應交易。第十三條工作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相關境外實體從不可靠實體名單中刪除;如果有關外國實體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糾正其行為並采取措施消除該行為的後果,工作機制應作出將其從不可靠實體名單中刪除的決定。
相關外國實體可以申請將其從不可靠實體名單中刪除,工作機制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其刪除。
應宣布將相關外國實體從不可靠實體名單中刪除的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采取的措施停止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