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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佛山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佛山市民政局宣布,從2022年6月5438+10月開始,佛山市低保標準將從2021 1120元/人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佛山市低保水平將不低於698元/人月。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2022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標準的通知》(閔月發〔2022〕44號)有關要求,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2022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全市低保標準由1120元/人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

二、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水平不低於698元/人月。

3.提高低保標準所需資金由區財政按原有資金籌集,並主動公開佛山市民政局文件(FSBG2022035)。各區在新標準核定當月補發差額部分,2022年新領取低保對象按實際核定月份補齊。

四是與低保掛鉤的相關救助標準將相應調整: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調整為不低於1888元/人月;全市低收入邊緣家庭救助標準調整為1770元/人月。

1-6月不符合新標準的月份,差額救助金和分類保險基金將按照6月份發放的低收入補貼名單補發,死亡對象、延長六個月期間的對象和無子女撫養的對象不予補發;1-6個月,新納入的低保對象將按照實際發放月份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行政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