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餉”嚴重違反了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的規定。吃空餉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不做事,或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等待遇或由單位違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國家人社部、各省市人社廳都有針對吃空餉整治方案和要求,根據國家《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法律規定:壹經發現對存在吃空餉人員要從重處罰,開除公職,且折合吃空餉時間按規定期限,全額退還工資、獎金、津貼等。針對吃空餉單位法人和主管領導,給予紀律處分,行政降職等處罰。對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未實際到崗上班的,要進行清退;對應當終止人事關系或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待遇的,應按照規定作出人事決定,及時辦理工資核銷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終止手續;對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核銷工資關系或執行相應的退休待遇;對按規定應當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的,按照政策規定對其工資待遇進行處理。
:吃空餉包括以下情形:
1、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2、因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等原因,按照規定應當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3、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5、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該停發或降低工資侍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