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金融媒體報道中的“合並”和“收購”仍有壹些區別,盡管它們並不嚴格:
(1)在敵意收購(即管理層不合作)的情況下,雙方不會被稱為“合並”;
(2)兩家公司有明顯的優勢和劣勢,壹般不會被稱為“合並”;比如谷歌收購Youtube,沒人會說兩家公司合並了;
(3)小公司“吞蛇”,即利用杠桿收購大公司,即杠桿收購,壹般不叫“合並”;
(4)兩個公司規模相近,通過換股方式合並為壹個公司時,壹般稱為“合並”;事實上,被稱為“合並”的交易往往涉及股票交換;
(5)吸收合並的情形壹般稱為“收購”(A繼續存在,B註銷);新成立的合並壹般稱為“合並”(A和B不復存在並合並為新成立的C);控股合並(B成為A的子公司)可以稱為“合並”或“收購”。
此外,“合並”和“收購”在中國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有特定的含義:
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並成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