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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差補助

第壹條 為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本著勤儉節約、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強化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包括省直駐鄭州市市區以外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幹。

第四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標準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

輪船

(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

壹等艙

頭等艙或公務艙

憑據報銷

省直機關正、副廳(局)長及相當職務人員;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壹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軟席(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廳(局)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廳(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壹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壹等艙、飛機頭等艙或公務艙;正、副廳(局)長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壹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二等艙、飛機普通艙。

第六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壹份),可憑據報銷。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本人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全列軟席列車設有壹、二等軟座的,副廳(局)級及以上人員,可以乘坐壹等軟座,憑票報銷;處級及以下人員可以乘坐二等軟座,憑票報銷。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軟臥。符合乘坐軟臥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本人乘坐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實行規定等級標準內憑據報銷。按出差實際住宿天數計算,超出規定等級標準部分由個人負擔。住宿費規定等級報銷標準見下表:

職 務

限額標準(元)

副省長及相當職務人員

600

正、副廳(局)長及相當職務人員

300

其余人員

150

第十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的,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壹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包幹標準為: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夥食的,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並索取收據,夥食補助費不實行定額包幹辦法,每人每天在規定包幹標準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沒有接待單位收據的,不發放夥食補助費。接待單位收取的夥食費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三條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節約開支,出差人員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夥食補助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包幹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相關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單位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特殊情況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壹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不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參加省統壹組織的扶貧、救災、防疫、醫療等各種工作隊到基層支援工作,或到基層見(實)習、工作鍛煉(不包括到基層掛縣級領導職務人員),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到省外單位見(實)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省外單位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脫產參加各種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在鄭州市區學習的,學習期間單位不發放任何補助費;到鄭州市區以外地方學習的,學習期間單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發給夥食補助費,報銷本人學習期間單位至學習地往返壹次的城市間交通費,根據進修班、學習班主辦單位實際收費情況在規定等級標準內憑據報銷住宿費,不發放市內交通費。

培訓班、進修班、業務學習班主辦單位收取的學費包括夥食補助費的,個人應如實申報,單位不再發放夥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 經單位主要領導和同級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批準,需要到外地治病休養的工作人員,可報銷本人到達治病地點往返壹次的城市間交通費,不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因公負傷的除外)。因醫院病床緊張,病人需要在醫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費規定等級標準,在省內可報銷3天以內、在省外報銷5天以內的住宿費,超過期限和規定等級標準的住宿費由個人自理。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壹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壹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裏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壹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旅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壹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四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原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的差旅費,在其到達調入單位後進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開支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規定等級標準和夥食補助費包幹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實行。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豫財行字〔1996〕第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