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本身不完整。如果法律是完備的,即面對任何案件,任何法官甚至任何受過教育的人都能推斷出什麽是違法的,依據法律給予什麽樣的處罰,那麽對這種被動執法的威懾將是完全有效的。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相對穩定的法律面對的是無數的公民和千變萬化的社會,很難預測將要發生的事件,也不可能準確概括所有可能的違法行為。所以,如果只是法院執法,壹方面會因為所有可能的違法行為都無法得到懲罰,導致威懾力不足;另壹方面,可能導致過度威懾,因為立法者會采取“壹刀切”的方式,將某壹類的所有活動都列為禁止行為(2001.12財經許作為主動執法的監督)。
第三,因為道德是來自每個人內心的約束,不需要監督,成本很低,道德無時無刻不在起作用,效率很高。因此,對人的道德約束比制度約束更重要,是審計風險形成的重要可變因素。要降低審計風險,首先要從降低道德風險入手。否則,無論設計得多麽完美和精確,審計標準、方案和程序都會因道德風險而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四,註冊會計師采用的任何技術方法都應以職業道德為支撐點,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是專業技術和職業道德的函數(李若山2000)。審計案件中的壹些問題並不完全是由於技術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會成為問題的癥結。因此,人們不僅關註審計技術和程序的發展,而且開始關註審計主體的行為和審計主體的道德問題。而傳統的審計模型無法描述不道德行為帶來的風險,如:企業與審計主體串通,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審計主體收受賄賂的;審計主體為了經濟利益壓低價格,對同行不利。因此,有必要將道德風險因素引入審計風險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