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城市是四個班子壹把手都是副部級,副省級城市的壹把手都是省委常委兼任。壹般省會城市的市委書記都是由省委常委兼任的,但是除了十個副省級省會城市,其它的省會還是普通的地級市,並沒有因為市委書記是省委常委,而提高城市的行政級別。值得區分的是市委書記的行政級別和城市的行政級別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省委常委或副省長兼的市委書記,只是他個人高配,市委書記是副省的有很多,副省級城市的壹把手肯定是副部級而且是省委常委兼任,省會城市的壹把手只能說通常是副部級,通常也是省委常委,還有較大地級市的壹把手也通常有省委常委或副省長兼任,其它的也有部分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被明確為副部級,這種不好說,因為變量太大,前人走,就沒法說的事,不像下面這些城市,是受城市地位的影響。
2歷史沿革編輯
副省級市(副省級城市)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受省級行政區管轄,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中編[1994]1號),經中***中央、國務院同意,原14個計劃單列市和杭州市、濟南市***16個市的政府機構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它們仍為省轄地級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1997年3月,重慶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在後來的使用中,“副省級城市”這壹名稱也被習慣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場合,但就中編辦最初的文件來說,“副省級市”當為規範的名稱。[3] 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在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實行過兩次,實行不久就取消了。
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根據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發出了《關於重慶、廣州、武漢、沈陽、大連、西安、哈爾濱、南京市國家機關行政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工改〔1985〕012號),並規定此工資標準僅適用於以上8個市,其他省轄市不得援例。 盡管沒有正式承認8個城市的政府機構升格,但由於工資起點標準的提高,同時又在工資表中列舉了局下設處,處下設科長職務,實際上將其委、辦、局壹級工作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了壹級,同時又增加了壹個新的層次──位於局與科之間的處級機構。其它幾個享受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如青島、長春、寧波等,也先後決定將市直各部門的機構級別提高並增設壹個機構層次。
1994年5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並經中***中央、國務院領導人同意,決定將原來的14個計劃單列市和杭州、濟南2市正式確定為副省級市,同時取消部分城市的計劃單列體制。將計劃單列市確定為副省級市,加強了省級機構統籌規劃和協調的地位和作用,減少了省與計劃單列市之間因權限劃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級市中仍實行計劃單列的,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原有的管理權限;不再實行計劃單列的,原來中央賦予的權限原則上暫不改變;對原來不是計劃單列的,其權限需要調整變動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關部門協商後確定。
3相關文件編輯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