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領導、指導、監督本行業、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第七條 內部審計(師)協會是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行業自律性管理,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壹)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的部門;
(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下屬單位較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三)管理使用社會公***資金金額較大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四)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險、證券機構;
(五)大中型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單位的具體條件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配備總審計師。總審計師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第十壹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定期接受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後續教育。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執業資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審計、會計等相關工作經歷;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行業規範。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財務以及其他經營性工作,不得參與原經辦業務的審計事項。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執行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營、管理、效益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審查和評價;
(七)開展有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檢查和指導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九)辦理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以及上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有關審計事項;
(十)辦理國家審計機關交辦的查詢、核查等有關審計事項;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壹)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和完整的有關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招投標資料,經濟合同,統計報表,會議紀要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召開的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等;
(三)審查財務、會計及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及相關電子數據,現場勘查實物;
(四)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五)對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議;
(六)對經濟活動中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予以制止;
(七)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有關財務會計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資產,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八)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公示有關審計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參與本單位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選聘工作,並對所選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審查和評價;
(十)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