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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和黨內監督條例的區別

10月12日,中***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中國***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舉,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也為***產黨員樹立了“高線”,劃出“底線”。 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幹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十八大召開以來,中央始終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但也時有“反‘四風’只是壹陣風”“反腐力度過大動搖執政基礎”的雜音,群眾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時,也擔心反腐力度可能減弱。條例修改後明確增加了壹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益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違反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比如原條例第150條中關於“通奸”“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範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

條例的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新《條例》的壹個重要特色就是“紀法分開、紀法各表”,紀律的歸紀律,法律的歸法律。這壹方面使得紀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對黨員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於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避免黨員幹部“要麽是好同誌、要麽是階下囚”的情況。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類紀律中與法律重復的貪汙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違反財經紀律、瀆職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類別被取消,重新被歸納為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類。這雖然在數量上少於原來的十大類紀律,但卻完全做到了“紀律姓‘紀’”,其“制度成色”有了質的飛躍。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評價說:“這六大紀律恰恰是‘破法’之前‘破紀’的高發點,循著問題導向加以‘精準防控’,使得《條例》的實體內容凸顯了政黨特色、黨紀特質。這是構建有中國***產黨特色的黨紀體系的創新探索和經典範例。”

新版《紀律處分條例》充分彰顯政黨特色、黨紀特征,為治病救人、正風肅紀提供了制度依據和有力支撐。可以說,這次修訂工作表明黨對紀律建設、法規制度建設的規律性認識躍上了壹個新臺階,必將對加強黨內監督、全面從嚴治黨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