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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根據《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94)第十二條第四款,結合宣傳文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宣傳文化經濟政策,支持和促進宣傳文化事業的技術進步和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宣傳文化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設立的財政專項資金。第三條宣傳文化企業是指從事精神產品生產和服務的宣傳文化企業,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依法繳納所得稅。文化企業包括:

壹是宣傳、文化(含文物)、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部門從事電影制作、發行、圖書放映、出版發行、期刊(雜誌)、報紙、音像制品等宣傳文化企業;

二、人民日報、經濟日報、光明日報、求是雜誌,各省、市、自治區的地方黨報;

三、工會、共青團、婦聯、軍事部門和其他文化教育部門的報刊,出版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

四、專門為中小學生出版教科書和兒童讀物的出版社、報社及其印刷廠。

宣傳文化部門興辦的從事物質產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不享受所得稅退稅優惠政策。

需要納入宣傳文化部門所屬的個別預算外宣傳文化企業,由宣傳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個案審批。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來源

壹是1994至1997,中央和省級財政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實際繳納所得稅額將專項資金納入支出預算;

二、由於增值稅集中返還操作難度較大,部分專項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在預算中安排;

三、原設立專項資金的結余部分,用於城市專業電影院的維修改造和出版企業的發展;

四、專項資金存款利息和專項資金借款收取資金占用費。第五條為落實宣傳文化企業財稅優惠政策,充分調動宣傳文化企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各級宣傳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稅務機關按規定返還給宣傳文化企業的增值稅以“先征後返”的形式集中使用。第六條宣傳文化企業因下列原因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部門在申報時予以扣除:

壹是財務檢查中發現的利潤所得稅部分;

2.捐贈支出超過規定比例進行納稅調整的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三、企業計入成本的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而繳納的所得稅;

四、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超過規定標準的,進行納稅調整並繳納所得稅;

5.違反財政、金融、稅收制度規定進行稅收調整的其他所得稅。第七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第壹,專項資金是財政資金,存放在財政部門的專用賬戶,專款專用。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著眼於宣傳文化工作的宏觀調控”和“統籌規劃、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不搞平均主義”的原則。在註重社會效益的同時,註重經濟效益。對投資少、效益好、資金回收快的項目,應優先考慮專項資金使用的綜合效益。

三、專項資金按照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原則安排使用。免費使用主要用於黨和國家倡導的重大題材影片、重點紀錄片、科教片、兒童片、藝術片的制作;出版重點圖書和專業學術著作的困難,優秀圖書的獎勵。有償使用壹般用於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網點建設、企業技術改造等資金不足的臨時貸款。

四、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建築工程;不得用於彌補主管部門行政經費的不足;不得用於請客送禮、濫發獎金、補貼等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於本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支出。第八條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壹是專項資金的撥付、貸款和歸還采用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二、專項資金的借款,由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與單位簽訂合同。貸款期限壹般為壹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貸款期間,按年利率3%收取資金占用費;對逾期不還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三的逾期資金占用費,貸款本金和資金占用費從當年(或下壹年度)相關專項資金撥款中扣除。

三、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期歸還。不按規定使用貸款,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逾期不還的,資金借貸部門有權督促收回貸款,並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專項資金的貸款本金和資金占用費由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按期收回,並及時轉入財政專項資金賬戶。

四、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壹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要跟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違反財經紀律的,扣減下壹年度撥款,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