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首次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易凈水網(www.ep360.cn)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天在京舉行。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首次向社會公布,會議將繼續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
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作了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這意味著備受關註的環境稅終於浮出水面。
草案規定,考慮到現行稅制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實行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收調節,對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汙染源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征稅收。
草案以現行排汙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下限,規定大氣汙染物的稅額為1.2元每汙染當量;水汙染物稅額為1.4元每汙染當量;根據固體廢物類型不同,稅額為~1000元每噸5元;如果噪音超過標準分貝,則每月納稅350元~11200元。
會議聽取了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作的關於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草案共9條,主要修改和增加了以下內容:
1針對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大了海洋環境汙染處罰力度。增加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加大對企業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銜接;加大對造成海洋環境汙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30萬元罰款上限,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造成直接損失20%和30%的罰款。
2.新環保法增加的制度應與海洋環境保護法相銜接。對主要汙染物入海排放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限制環境影響評價;加大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力度,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規定。
3.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審批事項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審批制度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了汙染港口水域船舶作業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受理。
費改稅有利於解決執法剛性不足等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訂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並作出明確規定後,第壹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稅法草案。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汙收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幹預較多、缺乏強制性和規範性等問題,推動形成治汙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草案擬將現行“排汙費”改為“環境保護稅”,以現行排汙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下限,並規定應稅汙染物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環保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在吸收采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經過反復研究修改,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樓繼偉在說明中指出,2003年至2015年,全國共征收排汙費211599萬元。排汙收費制度在防治環境汙染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汙收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幹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將環境保護費改為稅收。
關於環境保護稅立法的總體考慮,樓繼偉表示:
首先,根據“稅負轉嫁”原則,將環境保護費改為稅收。為實現從排汙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過渡,《草案》按照現行排汙費項目設置稅目,以排汙費繳納人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以應稅汙染物排放量為計稅依據,以現行排汙費標準為環境保護稅的下限。
二是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允許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浮動應稅汙染物適用稅額。各方面爭議較大的二氧化碳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征收範圍。
三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保費改稅後,征收部門將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也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草案規定了稅收征管協作機制。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訂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並作出明確規定後,第壹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稅法草案。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汙收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幹預較多、缺乏強制性和規範性等問題,推動形成治汙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草案擬將現行“排汙費”改為“環境保護稅”,以現行排汙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下限,並規定應稅汙染物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環保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在吸收采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經過反復研究修改,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樓繼偉在說明中指出,2003年至2015年,全國共征收排汙費211599萬元。排汙收費制度在防治環境汙染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汙收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幹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將環境保護費改為稅收。
對於環境保護稅法立法的總體考慮,樓繼偉表示:壹是按照“轉嫁稅負”的原則,將環境保護費改為稅收。為實現從排汙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過渡,《草案》按照現行排汙費項目設置稅目,以排汙費繳納人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以應稅汙染物排放量為計稅依據,以現行排汙費標準為環境保護稅的下限。二是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允許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浮動應稅汙染物適用稅額。各方面爭議較大的二氧化碳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征收範圍。三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保費改稅後,征收部門將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也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草案規定了稅收征管協作機制。
樓繼偉解釋了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納稅人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第二條)。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並繳納處理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或者場所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稅(第四條)。
關於征稅對象和征稅範圍與現行排汙費制度征稅對象的銜接問題,《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第三條),具體稅目和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第六條第壹款)執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征收排汙費(第二十條)。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汙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壹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汙染物數量,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九條)。各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按照本法所附的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第八條)。
關於稅負草案,以現行排汙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下限,規定大氣汙染物的稅額為65438+每汙染當量0.2元;水汙染物稅額為1.4元每汙染當量;根據不同類型的固體廢物,稅額從每噸5元到1000元不等;如果噪音超過標準分貝,稅收將為每月11200元中的350元。同時,考慮到部分省、直轄市提高了排汙費標準,部分省、直轄市的收費標準較高,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根據本地區社會和生態發展目標,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提高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稅收優惠草案規定了五種免稅情形:壹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汙染物予以免稅,但規模化養殖因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不納入免稅範圍;第二,考慮到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受現行稅收制度的監管,如車船稅、消費稅和車輛購置稅,對機動車、船舶和飛機等移動汙染源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三是依法設立的城鎮汙水集中處理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工業汙水集中處理場所不免稅;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汙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產生的符合綜合利用標準的固體廢物免征稅收;五是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第壹款)為了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草案規定,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第十三條
關於稅收征管草案,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十九條);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汙染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汙染物監測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相關涉稅信息(第十五條)。此外,草案規定了環境保護稅應稅汙染物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七條)、應稅汙染物的計算方法和順序(第十條)以及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第十壹條)。
征收環境保護稅並不免除納稅人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