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中的強行平倉有兩種:所對期貨(或自營會員)的強行平倉和期貨對客戶的強行平倉。
強行平倉也叫強制平倉,又稱被斬倉/被砍倉/爆倉。依據強行平倉實施的主體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所強行平倉和經紀強行平倉。
根據強行平倉原因的不同,可將強行平倉分為以下幾類:
1.因未履行追加保證金義務而強行平倉。根據所規則,期貨實行保證金制度,每壹筆均須交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當市場發生不利變化,也就是說,市場發生行情逆轉,朝相反方向變化時,以及進入交割月時,會員或客戶還應根據規則和合約的約定,存入追加保證金。如果會員或客戶未在被要求的時間內履行追加保證金的義務,所就有權對會員,經紀就有權對客戶所持有的倉位實施強行平倉。
2.因違規行為被強行平倉。會員或客戶違反所規則,所有權依規則的規定,對其違規持倉部分實施強行平倉。主要包括:違反頭寸限制超倉;違反大戶報告制度未作報告,或報告不實;為市場禁入者進行期貨業務;經紀從事自營業務;聯手操縱市場;以及其他須強行平倉的違規行為。
3.因政策或規則臨時變化而強行平倉。在前幾年,這種情況經常出現,規則也經常因政策或監管部門的臨時規定而修改,或臨時不能正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