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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1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必須在加強宏觀調控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和增強企業經濟實力為目的。

第三條財務管理應當貫徹“勤儉辦企”的方針,勤儉節約,杜絕鋪張浪費和壹切不必要的開支,在企業經營中減少消耗,增加積累。

第四條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企業(含565,438+0%股權的全資及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企業和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金融機構和會計師

第五條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和獨立核算企業應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六條公司會計師。

該公司有壹個計劃和財務部。計劃和財政部有部長和副部長。

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應當設立財務部門。財政部有部長和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和各財務部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七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

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主持編制和簽署公司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向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的基礎設施、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和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整個系統的融資和分配決策,由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後執行。

4.審查下屬公司和企業的投資和效益計算方案;

5.制定公司職工薪酬、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方案;

6.監督整個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和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註重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提出建議和考核,經總經理批準後實施;

9.負責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及1萬元以下企業的貸款擔保。

第八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還負責領導、指導、檢查和監督所轄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

第九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和財政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工作,帶領財務人員落實崗位責任制,有效完成各項會計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關於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查和監督資金的使用和經營效益,並按月、季度和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和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計劃營運資金,負責審批公司資金使用計劃、銀行借款和還款;

4.組織財會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財產檢查工作;

6.參與公司新項目、重大投資和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和財政部副部長應協助部長工作,並負責公共行政的財務管理。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財務部設部長壹名,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政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工作,帶領會計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制定財務計劃,做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計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和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 .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財產清查;

5.執行財政法律、法規和決定,堅持原則,開源節流,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支出和財產管理情況,嚴格審核原始憑證、賬目和單據,杜絕貪汙、浪費和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政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財政工作。

第13條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建立檢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

第14條會計人員應當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相互協調,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會計、核算、報銷必須完整,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清賬。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證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16條會計人員處理會計事務,必須堅持原則,按照規定辦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支付、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並根據財務制度行事。嚴禁任何人對敢於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於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17條會計人員應力求穩定,不得隨便調動。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其繼任者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結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或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或被合並單位的會計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資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並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包括轉讓方管理的會計憑證、報表、賬目、資金、公章、實物和未了事項。

交接必須有人監督。下屬公司、企業總會計師的交接由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長進行監督;財政部長的交接應由規劃和賬戶部長與該股領導人共同監督;總經理應與總會計師壹起監督計劃和財務部長的交接。

第三節會計原則和會計報表

第18條公司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師職權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中關於會計通則、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內部審計、財產檢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19條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會計事務。

第二十條記賬方式為借貸記賬法。會計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的兌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辦理。境外企業應選擇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第21條合營企業發生的債權、債務、收入和費用,應當以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同時,應選擇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所有外幣均應轉換為記賬本位幣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二十二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中的文字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必要時可以使用外文。數字用阿拉伯數字記錄。記錄和書寫必須使用鋼筆,而不是鉛筆或圓珠筆。

第二十三條公司堅持資本確認和資本充實原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各單位收入和費用的計算應分級進行,並按部門設置賬戶。

同壹時期的所有收入及相關成本和費用必須反映在同壹時期。例如,應付工資和折舊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遲。

第二十五條公司各期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必須壹致,未經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六條與公司合作的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在規定的期限內投入資本。詳情如下:

1.以現金出資的,以收款或存入銀行的日期和金額為記賬依據;

2.如果是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以合同規定的實物清單、金額和收到實物的日期為記賬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日期為依據;

4.各方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準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據此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二十七條公司向其他單位投資的資金,應當按照投資時交付的金額核算,產生的利得和損失應當在投資損益科目核算,並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海外投資或購買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準。

第二十九條長期借款的利息費用按照用戶使用資金的時間計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將單價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資產作為固定資產,分為五類:

1.房屋和其他建築物;

2.機器和設備;

3.電子設備(如便攜式程控電話、復印機、電傳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第31條各種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

1.房屋和建築物為35年;

2.機器設備(包括室內裝飾)10年;

3.電子設備和交通工具為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折舊後沒有剩余價值。如果固定資產折舊後可以繼續使用,則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全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購進固定資產的原價,為購進價格加上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稅和工商稅收。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原價計價。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壹次,盤盈、盤虧、報廢和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經過嚴格審核,並按規定批準後,在年度決算時進行處理。

1.對有盈余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全價為原價,按新舊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原價扣除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固定資產損失應當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與累計折舊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固定資產的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之間的差額應轉入公積金,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應辦理固定資產的購買、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讓的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戶進行核算。

第三十四條單筆債權(無論境內還是境外)超過65,438+0年未收回的,各核算單位每年按65,438+00%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主要會計報表如下:

1.資產負債表(年、季、月);

2.損益表(年、季、月);

3 .股利分配方案(年度);

4.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

5 .專項資金清單(半年);

6 .固定資產變動表(月);

7.銀行貸款變動表(月);

8 .現金出納月末盤點表(月);

9.提取壞賬準備明細清單(月);

10.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清單(月)。

第4節資金、現金和費用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計劃財務部和財務部門應當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和費用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用好資產、資金、現金和費用,提高效益。

第三十七條銀行賬戶必須按照銀行的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僅用於本單位業務收支的結算。嚴禁將賬戶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其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轉資金。

第三十八條銀行賬戶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得泄露。

第三十九條銀行賬戶印鑒實行三章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經理章和會計章由本人保管,不允許1人保管和使用。印章保管人臨時出差時,會委托他人代為保管。

第四十條銀行賬戶交易應當逐筆記錄,不得多次匯總入賬,不得憑收據入賬。各單位應按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收支不符,應制作對賬表,逐壹調整余額。

第465438條+0會計人員憑付款審批表辦理貨幣轉賬、電匯、票據轉賬(含整張票據轉賬)、轉賬付款等付款。付款批準文件應附有付款憑證,以便記賬備查。

付款審批表應提交給項目經理審批。會議經費審批權限為:預付款項及保證金,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由下屬公司、公司經理及副經理、財務部長共同審批;65438+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3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654.38+0萬元以上由董事長審批。貿易支付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下(含654.38+0萬元)的,由下屬公司、公司經理、副經理和財務部長共同審批;1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200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3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由董事長審批。如果是整張匯票,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和副經理、財務部長共同審批;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1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由總經理批準;200萬元以上由董事長審批。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固定資產購置和維修,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和副經理與財務部長共同審批;3萬元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654.38+萬元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由董事長審批。對於房地產開發和工業項目,應根據批準的合同付款。外貿企業經理、副經理和財務部長可共同審批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匯出資金,其余:6.5438億美元以下(含6.5438億美元)

)經總會計師批準;65438+萬美元至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的金額應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助理總經理共同審批;20萬至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由總經理審批;超過50美元應由董事會主席批準。

同壹項目(包括同壹貿易)應按總額報審,不允許為逃避審批而分別報審和支付。

報請上級審批的項目,應當報本單位初審;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先報總會計師審核。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款項,財務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支付,並要求上級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按照經批準的合同支付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不得提前或延遲支付,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除非經收款人正式委托,不得變更收款人(人)。

凡委托其他單位(人)代為支付的,應報總經理批準。

第四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資金回籠跟蹤制度。付款(材料)超過5萬元的,各單位財務部門必須逐項跟蹤1基數的資金提取情況,每月匯總後上報計劃財務部、總會計師和總經理。對到期應收款項,各單位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催收;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請示。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庫存現金不得超過3000元,超出部分當日下午存入銀行。禁止坐在分支營地賺取現金。

第四十五條壹切現金交易必須有收付憑證,嚴禁信口開河。

第四十六條嚴禁代表境外單位或個人轉移現金或進行大額(5000元以上)現金支付或交易。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金庫。

第四十七條禁止將公款存入私人賬戶,違者按貪汙罪論處。

第四十八條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固定賬戶,禁止使用兩個賬戶或者賬外賬戶。

第四十九條各單位會計應當與出納人員每月核對壹次現金庫存,確保賬實相符。盤點表應與會計報表壹並提交。

第五十條簽發空白支票時,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和使用期限,並按照第六十四條的審批規定報批金額。所有空白支票和無效支票必須保存在保險箱中。空白支票使用前嚴禁蓋章。

第565438條+0正常辦公費用必須有印章齊全的正式發票,必須由負責人簽字並經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

第五十二條運雜費、倉儲費、包裝費、介紹費、裝卸費等。商品必須標明批號和購銷發票號,經經理批準後才能報銷。對於介紹費和手續費,代理人還必須支付合同和批準說明:下屬公司或企業經理批準2000元以下的費用,總會計師批準2000元至654.38+0萬元之間的費用,總經理批準654.38+0萬元以上的費用。

第五十三條業務費用實行外包,業務費用按照實現利潤的比例提取,由管理人使用。提取比例由總經理決定。提取後應當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挪用。

公司總部各部室業務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65438+萬元以下報總會計師審批報銷,65438+萬元以上由總會計師簽字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公司總部員工差旅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2000元以下由部會計審批報銷,2000元以上由總會計師簽字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第五十四條探親路費、醫療費按照國家規定報銷。

第五十五條贊助、會費等非生產性專項費用在福利費中列支,2000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5000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十六條單位購置固定資產(包括維修和租賃)必須先立項、預算並報批後方可進行。其中,屬專控商品,必須經專控部門批準方可購買;根據審批機關第64條的規定,只有在獲得批準後才能購買非獨家商品。

第五十七條對中長期投資,各單位應當選擇投資項目,節約投資費用,縮短投資回收期,提高投資效益。各單位財務部門必須對投資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加強投入產出資金管理。任何投資必須按照審批機關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經批準後方可投資。

第五十八條各單位產生的外匯僅限於進出口貿易。其他外匯交易的價格由總會計師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外匯交易不得低於確定的最低和最高價格。

第五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其自行解決。如果貸款需要公司擔保,可以上報計劃財務部審核。654.38+0萬元以下(含654.38+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654.38+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下屬公司、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需要臨時借調到公司的,應先報計劃財務部簽字,50萬元以下由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由經理審批。貸款本息應按銀行貸款按期計收。本系統中的互助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是收取的。

第六十條禁止下屬公司、企業為境外單位(包括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貸款提供擔保。

第61條嚴格資金使用審批程序。會計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壹切審批手續不全的資金使用事宜。否則,將按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並對資金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資金使用的審批,臺灣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審批。

批準文件必須附在相關發票和文件中,並記錄備查。

第五節工資和獎金

第四十三條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四十四條公司員工的年薪和資金總額由總經理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

第四十五條總會計師提出員工工資標準和獎勵辦法的方案,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六條下屬公司、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制度,具體辦法由總會計師擬定,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七條下屬公司、企業資金按照下達利潤基數和實際完成利潤額分別提取,采取平時預扣、年終結算的方式。提取比例由總會計師擬定,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八條實行全員抵押承包經營和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下屬公司、企業的工資、獎金的提取和分配,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第六節稅收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九條公司及其子公司和企業應當依法向國家納稅,不得偷稅。

第五十條稅後利潤的分配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節庫存材料的利潤交付和財務管理

第51條下屬公司和企業應向公司支付的利潤(包括基礎利潤和利潤分成)必須在當年2月底前支付70%,其余30%在次年3月底前支付。對於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的單位,公司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最高利率加30%收取利息。

第五十二條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制度和保管標準,每月向財務部門報送壹次庫存報表,並抄送上級財務部門。

第五十三條會計每月應會同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壹次實物盤點,並編制庫存物資損益表,同時抄送上級財務部門。

第五十四條倉庫不得對庫存物資的盤盈盤虧進行財務處理。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的盤虧,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審核並報經理批準後處理;65,438+0,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報會計師批準後辦理,5,000元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後辦理。

第八節會計憑證和檔案保管

第五十五條各下屬公司、企業必須加強發票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發票的登記、領用、清理和核對工作。嚴禁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開具發票,違者將處以發票金額15%以上的罰款並扣除1-2個月獎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會計憑證必須內容真實、手續完備、數字準確,不得塗改和補充。如果事後發現錯誤,經理還必須負責畫壹條雙紅線並蓋章以糾正錯誤。

第五十七條會計檔案必須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至少保存15年。

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機器存儲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賬簿,由專人負責保管,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八條會計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復印清單,報總經理、董事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後方可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