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載物長寬不得超過車廂,並遵守下列規定:(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半掛車載物離地不得超過4米,裝載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二)其他運載貨物的機動車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2.5米;(3)摩托車的高度不得超過65438+離地0.5m,長度不得超過離車身0.2m。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出車把0.15m;三輪摩托車的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除車身外部行李架和內置行李箱外,客車不允許載貨。乘用車行李架高度距車頂不得超過0.5米,距地面不得超過4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可以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衛生急救等緊急通行需要,不得對過往車輛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