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國家財經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3.具備壹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及技能;
4.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遼寧省境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第五條 會計證的頒發的管理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中直駐沈單位、省直駐沈單位由省財政廳負責。第二章 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第六條 會計證實行考試制度。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每年進行壹次,由省財政廳統壹組織,統壹時間,統壹教材,統壹試題。考試時間為每年三月的最後壹個星期六和星期日。第七條 考試科目定為:會計法規、會計基礎、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和珠算。其中:“初級會計電算化”和“珠算”實行單科結業,經培訓、考試合格分別頒發《初級會計電算化培訓合格證》和《珠算鑒定等級證書(普通六級)》(以下簡稱“兩證”)。第八條 有誌於從事會計工作,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非會計人員,可免試“會計基礎”,經“會計法規”和“會計實務”考試合格,並持有“兩證”後,可取得預備會計證。第九條 有誌於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非會計人員,必須先參加崗前會計專業知識培訓(不得少於300學時),然後,參加“會計法規”、“會計基礎”和“會計實務”考試合格,並持有“兩證”後,可取得預備會計證。第十條 預備會計證是非會計人員,經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合格,並持有“兩證”後,取得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第十壹條 非會計人員所取得的預備會計證,自簽發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可作為各用人單位選用、聘用會計人員的依據。持證人員被用人單位任用(或聘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在三十日內到發證機關換領正式會計證,同時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持證人員在有效期滿仍未從事會計工作的,其所持預備會計證自行失效。第三章 會計證的制發第十二條 會計證和預備會計證分為主證和副證兩部分,主證、副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會計證和預備會計證由省財政廳統壹印制頒發。第十三條 會計證記載以下內容:
1.持證人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會計證號碼
4.發證機關
5.發證時間
6.工作單位
7.學歷、專業及取得時間
8.專業職稱及取得時間
9.行政職務
10.會計崗位
11.註冊登記情況
12.專業培訓及後續教育情況
13.有關說明第十四條 預備會計證記載以下內容:
1.持證人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預備會計證號碼
4.發證時間
5.學歷、專業及取得時間
6.有關說明第十五條 會計證號碼為十壹位阿拉伯數字,前兩位數字為市級地區代碼,第三、四、五位數字為區、縣級地區及主管部門代碼,後六位數字為順序號。市級地區代碼如下:
沈陽市--01; 大連市--02; 鞍山市--03;
撫順市--04; 本溪市--05; 丹東市--06;
錦州市--07; 營口市--08; 阜新市--09;
遼陽市--10; 鐵嶺市--11; 朝陽市--12;
盤錦市--13; 葫蘆島市--14; 中省直--15。第十六條 有關預備會計證號碼的規定與會計證號碼的規定相同。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頒發會計證的同時應進行備查登記,並將頒發情況在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報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