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2.未經許可,禁止從事營利活動。
3、嚴禁違反公共財物的管理和使用規定,假公濟私、公器私用;
4.嚴禁違規選拔任用幹部;
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6.嚴禁講排場、講排場、揮霍公款和鋪張浪費;
7.禁止為謀取私利,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8、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關系;
第二,“第五十二條不準”:
1.不準索取或者收受與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2、不準接受禮品、宴請和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
4.不得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自己知道或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違反規定出售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7.個人或他人不得經商或開辦企業;
8.不得違規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證券;
9.不得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個人不得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11.不準在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或兼職,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退休後三年內不得離職或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或公共財物或借給他人使用;
15,沒有私存和私放公款;
16、不準公款旅遊或變相公款旅遊;
17、公款不準參加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得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亂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違反規定;
19.不得非法占用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交錢的方式非法占用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借用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允許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或他人謀取職務;
22.不按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23、不準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人選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幹涉下級或原工作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中,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2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許願、結黨營私、營私舞弊;
29.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請托、授意提拔;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出差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出國定居、留學、探親;
31.不阻撓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案件調查處理;
32.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謀取私利;
34、黨員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
35.配偶和子女不得在其管轄的領域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商業、商務、社會中介服務,不得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外方委派和聘用的高級職務;
36.不允許、縱容配偶、子女經工商登記註冊後在所轄區域和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業務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接受超出規定標準的接待、招待、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規決定或批準辦公樓、培訓中心等建築的建設和裝修,超標準配備和使用辦公樓和辦公用品;
39、不準用公款包車、占房歸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置、更換、裝飾、使用汽車;
41,不準違規決定、批準動用公款或以攤派方式舉辦各種慶祝活動;
42、不準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承包、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中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幹預和插手企業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
44、不準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審批和資金拆借等事項;
45、不準插手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幹預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48、不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借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款物分配等事項上,明顯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禁止從事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