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習期滿,品行鑒定合格,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教育部統壹印制並經主管部門驗印、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本科畢業生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詳見《雲南省成人教育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 結業學生達到教育部規定的修學年限,經重修、重考後,考試成績全部及格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以發證時間為準。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不包括未經學校批準的退學者、受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者)中斷學習,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壹年(含壹年)以上,且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及格者,按肄業處理,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並出具學生已修課程的成績證明。學生在校學習不足壹年或超過壹年但所學課程沒有全部考試成績合格,只發給成績證明。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國家規定的學習期限內未完成課程學習的畢業生作如下處理:
1、如有課程經補考沒有通過,發給結業證書;允許畢業後壹年內再重修不及格的課程,待不及格課程通過後可換發畢業證書。
2、畢業設計(論文)成績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允許結業後壹年內,經由本人申請,可重做畢業設計,成績合格後,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國家規定的學習best高期限內未完成課程學習的學生按結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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