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資助,面向全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大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它分為兩種: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國家獎學金的對象為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且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科生。國家獎學金金額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發放對象為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國家助學金旨在補貼特別貧困家庭學生的生活費用。標準為每人每月65,438+050元,每年發放65,438+00個月,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為: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的領導;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或全國統壹高考成績優異;5.家境貧寒,生活簡樸;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為: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的領導;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努力學習,積極向上;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簡樸。
第五條高等學校可根據上述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制定相應的綜合評價辦法,根據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情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價。
第六條國家學生獎學金每年評審壹次。每年9月接受申請,並在當年6月31之前完成審查。
第七條學生可根據獎學金申請條件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每學年壹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獎學金申請表》,但不得在同壹學年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國家學生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1.財政部根據上壹年度中央和地方高校在校大學生人數,於每年9月1前確定並向中央主管部門和地方下達國家學生獎學金預算和分配辦法。分配名額時,要向西部地區高校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確定國家學生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範、民族、地質、礦產、石油、航海等專業學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高校接受學生申請材料並根據上級部門發放的國家助學助學金數量組織平等評審,在正式確定獲獎學生名單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全校師生公示初審通過的學生名單,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
4.公示後,高校將於每年6月31前正式確認受資助學生名單,並按隸屬關系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條各中央機關和省級財政廳(局)(通過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將在收到高校上報的國家學生獎學金警察資助學生備案名單後15天內將所有資金撥付給高校。
第十條國家獎學金由高校統壹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夥食卡中。
第十壹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管理,努力做好評價和分配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於學生的生活費。
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接受財政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本級財政安排有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地方政府獎學金可稱為“XX省(市、區)政府獎學金”。具體發起人人數和實施細則由各省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