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保密規定,帶頭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參與各項議題的審議和表決;
(三)參加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學習培訓活動;
(四)采取多種方式密切聯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訴求;
(五)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通過參加培訓、自學、履職等方式加強履職學習,結合本職工作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升代表履職能力。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熟練運用省人大網絡平臺履職,充分發揮平臺作用。第二章出席法定會議第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妥善處理執行代表職務與本職工作的關系,優先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以下簡稱“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將會議日期和議程草案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除以下情況外,不允許請假:
(壹)因公出國;
參加中央和省委召開的重要會議;
參加省委組織的重大省級活動;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請假,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不能出席會議的,按照省委有關請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
(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提前三天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提出申請,並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準;
(三)會議期間,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小組會、專題講座,確需請假壹天及以上的,應當及時向常委會辦公廳提出,報主持常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準;小組會議需要請假半天及以下的,經本組召集人批準後報辦公廳備案。
請假以書面形式提出,未經批準不出席者將按曠工處理。第三章審議意見的提出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壹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寄送有關會議材料,便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圍繞會議議題開展調查研究,熟悉材料內容,為出席會議做好準備。會議期間,委員們要踴躍發言,認真思考會議議題,積極建言獻策,提高審議質量。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聯組和小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內容詳實、緊扣主題、簡明扼要,準確表達意願。
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及時匯總整理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向主任會議報告,並視情況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辦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常委會辦公廳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反饋辦理情況。第四章參加閉會期間活動第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閉會期間應當積極履職,主要包括:
(壹)常務委員會組織的立法、監督、調研、視察、建議、培訓等活動;
(二)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的會議、調研、視察和代表(專業)團體活動;
(三)原選舉單位組織的代表視察和代表小組活動;
⑷其他。第十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閉會期間應當加強自學,主動參加學習培訓、調查研究、視察、聯系代表和人民群眾等履職活動,了解基層情況,知曉時政,努力提高履職能力和水平。
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至少聯系聯系對象壹次。第五章對會員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