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
第壹章投標
第壹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政府采購采用招標方式的,采購機關為招標人。
第二條招標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投標的,應當與代理機構簽訂招標委托協議,並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招標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投標授權委托書;
招標人和代理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三)招標人全權代表的委托書;
四標的物清單。
(五)標的技術參數和主要要求;
⑹校準程序;
(7)代理費。
第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下同)必須在《中國財政報》上發布招標公告,也可以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指定的其他報紙和信息網絡上發布。第四條招標公告和邀請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二)標的物的名稱、用途、數量和交付日期;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和評標方法;
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和時間;
投標的截止時間和地點;
六、開標地點和時間;
(七)政府采購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招標人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投標邀請書;
②投標人須知;
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四)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間安排和方法;
(五)標的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要求;
投標人的相關資質和信用文件;
七、投標保證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