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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法 國際私法和國際商法有什麽不同?

1.概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幹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壹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壹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2.研究的內容不同:

國際商法最要研究國際貿易過則,如wto規則、反傾銷規則、國際稅收制度等。

國際私法涵蓋國際商法內容,但是偏向與民事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壹國國界的“私法”關系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系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