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是綜合研究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平衡總量和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國家發改委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及發展規劃;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進行宏觀經濟預測和預警;總結分析財政貨幣形勢,參與制定財政貨幣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是壹個政府機構,負責該項目的審批。當NDRC批準項目時,政府通過可行性報告允許項目的開發,投資者可以投資開發和建設。需要做的是投資單位的建設和發展。作為國務院的職能機構,是綜合研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平衡總量、指導整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1998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3年原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部分職能合並重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制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主要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他向全國人大作了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法律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二條國家制定並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範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並根據經濟運行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對《目錄》規定的企業投資項目具有核準權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規定的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地方政府發改委(計委)和經貿委(經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