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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2012)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增強監督實效,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省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監督方面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協助省人大常委會行使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監督的職權。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進行監督。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下列經濟工作實施監督:

(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的編制、執行及調整情況;

(二)重大經濟事項;

(三)經濟運行調控情況;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施監督的其他經濟工作事項。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

(壹)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二)執法檢查;

(三)組織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視察;

(四)專題調研;

(五)詢問、質詢;

(六)特定問題調查;

(七)其他監督方式。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第二章 規劃、計劃的審查與監督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總體規劃、年度計劃草案過程中,應當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草案編制的主要情況。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總體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60日前,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財經委對總體規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第九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實施中期階段,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總體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總體規劃中期評估報告、總體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報告年度計劃草案編制情況,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計劃草案送審稿;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關於計劃編制的要求;

(三)對經濟社會發展等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的說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第十壹條 省人大財經委應當對年度計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審查報告。初步審查的重點為:

(壹)年度計劃草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年度計劃草案是否符合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

(三)年度計劃草案及其主要目標、指標和措施是否符合實際;

(四)年度計劃草案中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及安排方向是否科學合理。第十二條 省人大財經委舉行會議初步審查年度計劃草案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省人大財經委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壹)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負責人;

(二)部分省人大代表;

(三)有關專家、學者。第十三條 年度計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年度計劃調整方案應當在當年8月底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30日前,將年度計劃調整方案送交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省人大財經委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