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5月1日:北京不限行。
4月28日、29日、30日、5日和1日都不限號。
四月最新消息2018
關於工作日高峰時段實施區域交通限制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有效鞏固大氣汙染治理成效,減少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持續改善首都空氣質量,市政府決定自4月9日2018時至4月7日2019時(因法定節假日調整上班的周六、周日除外)繼續實施高峰時段區域交通管理措施。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壹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除上述第壹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實行工作日高峰時段按車牌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不含五環路)。
3.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機動車號牌(含臨時號牌)尾號分為5組,限行日每13周變更壹次,具體如下:
(壹)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周壹至周五限行的機動車號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英文尾號機動車號牌按0管理,下同);
(二)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周壹至周五限行的機動車號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三)2018 10月8日至2019 10月6日,周壹至周五限行的機動車號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2019年10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周壹至周五限行的機動車號牌尾號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下列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壹)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和公交車、京B段號牌出租車(不含租賃車輛)、微型客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運營證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單位班車和校車;
(三)塗有統壹標誌並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專用車,殯儀館殯葬車輛;
(五)懸掛“石”字頭號牌的車輛和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6)純電動乘用車(由電動機驅動、以可充電電池為唯壹動力源的乘用車)。
五、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京機動車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是給妳的信息。
為有效減少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持續改善首都空氣質量,市政府決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繼續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交通管理措施(因節假日調整上班的周六、周日除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壹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除上述第壹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實行工作日高峰時段按車牌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不含五環路)。
三、按上述要求機動車號牌尾號(含臨時號牌)分為5組,每13周輪換限行壹天。詳情如下:
(壹)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周壹至周五限行的機動車號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帶英文字母的機動車號牌尾號按0管理,下同);
(二)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0月8日,周壹至周五機動車號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三)10月9日2017至10月7日2018,周壹至周五限行的機動車號牌尾號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2018 10月8日至2018 4月8日,周壹至周五限行的機動車號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四、外省市在京機動車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下列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壹)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和公交車、京B段號牌出租車(不含租賃車輛)、微型客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運營證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單位班車和校車;
(三)塗有統壹標誌並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專用車,殯儀館殯葬車輛;
(五)懸掛“石”字頭號牌的車輛和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6)純電動乘用車(由電動機驅動、以可充電電池為唯壹動力源的乘用車)。
部分機動車采取交通管理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3-2017》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為改善首都空氣環境質量,有效降低機動車汙染物排放,自2014月起,
壹、本市號牌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每天6時至23時,五環路以內(不含)道路禁止貨車通行,五環路主要道路禁止核定載質量8噸及以上貨車通行。
(二)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以下簡稱“黃標車”)全天禁止駛入六環路(含)以內道路和遠郊區城關鎮主要道路;本市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營運許可和通行證。
(三)本市黃標車按照車輛註冊登記當月每三個月進行壹次尾氣排放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檢驗時間應根據車輛登記對應的月份進行。具體如下:首次上牌日期為1、4、7和10的黃標車每年在1、4、7和10進行尾氣排放檢測;首次上車日期為2月、5月、8月、165438+10月的車輛每年2月、5月、8月、165438+10月進行尾氣排放測試;首次上牌日期為3月、6月、9月和2月的車輛將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2月進行尾氣排放測試。
二、為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必須辦理進京通行證。
1.第壹次,您必須在本市的每個北京檢查站或辦證處申請有效期為7天的北京通行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分局、大隊申領有效期為5天的1進京通行證。進京通行證應貼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左下方。
2.首次辦理進京通行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1)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②機動車駕駛證;
(三)有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4)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誌;
(五)車輛符合本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的環保要求的證明。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還應當提交註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
3.初次申請後延期申請或重新申請的,在京審核期間有未處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所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北京通行證核發前處理完畢。
4.下列進京機動車無需辦理進京通行證:
(1)已領取其他城市客運通行證的長途客車和省際旅遊客車;
(二)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通行證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三)已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
(四)執行任務的軍隊、武裝警察車輛和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2)每天6時至24時,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禁止貨車、專項作業車駛入。
(三)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至20時,五環路(含)以內道路禁止小客車駛入;工作日9: 00至17: 00,工作日高峰時段將根據車牌尾號限行區域實施交通管理措施。限行區域為五環路(含)以內,車牌尾號輪換辦法將參照北京市機動車號牌尾號輪換辦法執行。
(4)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全天禁止摩托車駛入。
(五)掛車按牽引車(指帶動力的掛車)的型號和號牌進行管理。
(六)外省區市黃標車不得辦理進京通行證,全天禁止駛入本市六環路(含)以內道路和遠郊城關鎮主要道路;2015 1起,禁止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七)下列進京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隊、武警和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2.持有道路運輸證的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和省際旅遊客運車輛。
三、未加貼環保合格標誌的機動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
4.載有綠色環保標誌的鮮活農產品貨車將繼續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五、遠郊區縣城關黃標車禁行及其他機動車禁行措施和道路範圍,由遠郊區縣政府負責確定並予以公告,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在禁行道路區域周邊設置禁行標誌。
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告規定,在機動車禁行區域周邊道路設置禁行標誌。機動車違反本通告規定進入禁行區域道路行駛的,應當認定為“違反禁行標誌行駛”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