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充分調動全社會舉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及時發現並排除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有效防範和遏制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合肥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局”)受理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建築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氣管道、民爆物品、特種設備、煙花爆竹、城市軌道交通、城鎮燃氣、粉塵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間作業、金屬冶煉、旅遊、寄遞物流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事項。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應急局對受理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遵循“統壹受理、部門負責、依法核查、據實獎勵”的原則。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根據“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對舉報人依法實施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安全生產壹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壹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有關行業領域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壹)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後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整治消除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等相關責任人在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後逃匿的。

(八)法律法規、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匿名舉報。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通訊方式,以便反饋核查結果和實施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微信、傳真、信函、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投訴24小時特服電話為0551-12350;郵箱為hfjubao12350@163.com;微信公眾號為合肥應急;傳真為0551-63538007;通訊地址為合肥市蜀山區潛山路550號,合肥市應急管理局收,郵編230031。

舉報人也可通過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官方網站、微信、手機APP進入“安徽省安全生產舉報平臺”,直接向安徽省應急管理廳舉報。

第八條 市應急局收到舉報後,屬於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並向舉報人說明情況:

(壹)無明確的舉報對象或違法行為的;

(二)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 市應急局受理舉報後,填寫《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投訴辦理單》,按照職責進行分辦。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由市本級或下級及時進行核查;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於受理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至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核查。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市應急局的舉報投訴辦理單後,應當及時組織核查,並形成核查報告報送市應急局。

第十條 核查處理安全生產壹般事故隱患的舉報事項,核查工作應當在15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或立案查處的,可延長至30日;核查處理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核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至6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壹條 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後,核查部門要制作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壹)確認舉報事項是否屬實;

(二)舉報事項發生單位的概況,包括單位名稱、地理位置以及近期生產經營狀況等;

(三)舉報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生產安全事故舉報須說明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舉報須說明非法違法行為情況及違法所得情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須說明隱患整改落實以及備案情況等;

(四)核查處理情況,包括對舉報事項的處理及行政處罰情況;

(五)根據舉報事實,核查部門對照獎勵條件和標準,提出獎勵意見。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核查部門應將核查報告報送市應急局,市應急局應及時對核查結果進行審核。核查審核結束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反饋時間、方式、內容等要如實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根據舉報事項的性質、確鑿程度和舉報人協助調查情況,對實名舉報人給予500元至30萬元不等的獎勵,獎勵標準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舉報事項屬於安全生產壹般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壹般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500元至2000元。

(二)舉報事項屬於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較重、嚴重、特別嚴重非法違法行為的,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獎勵舉報人,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執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政處罰依據各部門法律、規章等執行。

(三)對於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其中:壹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

第十四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壹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壹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壹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壹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壹署名人或者第壹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同壹事項向多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依法依規查處,並由該部門實施獎勵。

第十五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壹)舉報人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的人員;

(二)時間、地點、性質、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準確,導致無法核查的;

(三)有關部門已掌握情況,正在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不應獎勵的事項。

第十六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市應急局及時通知舉報人,告知其在60日內,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有效的銀行賬號、姓名和開戶行信息,由市應急局按程序審核後發放。逾期未提供的,視為放棄獎金領取權利。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者危險方式收集相關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舉報人在違法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它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市財政年度部門預算執行。市應急局按程序審核兌現,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市應急局應當規範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除明確規定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