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自傳
1、從小學到大學及參加工作的簡歷(時間要具體)
2、本人學習或工作期間所獲表彰情況
3、個人的成長經歷及個人有哪些優點、特長等
4、家庭主要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的姓名、準確出生時間、工作單位或住址(所屬村、社區、街道名稱)、政治面貌,主要包括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嶽父母(公婆)
二、提供畢業證書原件、人事檔案的存放地
三、提供戶籍證明材料(戶口復制件)
四、提供本人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應屆生由學校及當地派出所出具、歷屆生由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區、街道及派出所出具)
五、父母親、配偶、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嶽父母(公婆)所在單位、村、社區、街道出具現實表現證明材料及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審材料(非警察類只需開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即可)
六、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照片8張。
法律依據
《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第十二條 考察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壹)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新錄用公務員尚在試用期或未滿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服務期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報考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機要、涉密等重要職位的考察對象,凡是其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錄用後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二)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邪教、色情、吸毒、盜竊、賭博、詐騙、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近三年內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壹年內曾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近二年內曾受記過處分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和誤導組織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自考察期結束後30天內,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