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鼓勵學生的個性發展,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學校允許學業成績突出、確有專長的學生自主選擇專業。學校鼓勵學生轉入基礎學科專業、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專業。
第二條 自主選擇專業是我校面向各專業壹年級本科生進入二年級學習時實施的壹項舉措,在學生自主、自願的基礎上,學校在規定時間內,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過考核,統壹辦理學生轉換專業事宜。目的在於擴大學生選擇專業的自主性,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潛力,實現學生的學習能力與專業興趣的相互協調。
第三條 轉出轉入專業實行雙向選擇,由轉入專業所在院(系)擇優錄取。
第四條 自主選擇專業在壹年級第二學期末實施。獲準轉入新專業的學生進入轉入專業的二年級插班學習。學生在原專業完成壹年級教學計劃壹般等同於完成轉入專業的壹年級教學計劃,但應根據具體情況做適當調整。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自主選擇專業:
1. 申請人成績積點壹般應達到3.4以上(含3.4),根據情況,每年對成績積點要求將會有所調整;
2. 確有專長,轉入新專業更有利於發揮其專長者;
3.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須轉入其它專業學習者,參照《上海財經大學本科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申請自主選擇專業:
1. 入學後違紀受到處分的;
2. 定向生、委培生;
3. 應作退學處理的;
4. 必修課程不及格或高等數學、英語成績平均低於80分的;
5. 經學校審核確認其他不適合自主選擇專業的。
第七條 自主選擇專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1. 在同有關院(系)協商的基礎上,教務處根據相關專業插班容量和全校總體情況控制比例,擬定自主選擇的專業目錄與名額,經學校批準後,由教務處提前向學生公布;
2. 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填寫《上海財經大學學生自主選擇專業申請表》,經申請學生所在院(系)審批後連同本人成績單及相關材料壹起報送教務處,由教務處審核後送達相關轉入院(系);
3. 轉入院(系)組織專門考核小組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綜合考核後,確定轉入人選,並張榜公示;
4. 教務處收到轉出、轉入院(系)均同意自主選擇專業的學生申請及相關材料後予以初審,報學校批準後,辦理轉換專業手續。
第八條 學生自主選擇專業後必須按照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才能畢業。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