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孩子玩遊戲充值的錢是可以要求遊戲公司退回的。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釋稱,未成年人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擴展資料
未成年人通過遊戲平臺充值,購買虛擬商品的行為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9條、第20條、第144條的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同意、追認,但是其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針對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首先可以確認,其遊戲充值行為不屬於純獲利益的行為。同時,無論是按照壹般公眾的理解,抑或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均應當認為其大額的充值並不與其年齡和判斷能力相適應。未經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及追認的情況下,可以主張遊戲平臺退還充值款項。
值得註意的是,在法定監護人主張平臺退款時,最好能初步提供充值行為系未成年人所為的證據,以免遊戲平臺主張充值行為並非未成年人所為。
結合目前的網絡技術手段而言,要求平臺對未成年人的遊戲充值行為進行規範確實存在壹定困難。所以,建議家長們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看管,避免類似行為的發生。
中國新聞網-財經中心-財經頻道-12歲兒童手遊充值超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