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是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可見,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規定的行為中,只處罰出售“資源”牟利的行為,並不包括單方“購買資源”的行為。因此,可以認定只有“購買資源”既不屬於違法行為,也不屬於犯罪。但需要指出的是,購買者可以單獨觀看或使用所購買的“資源”,但不要出租、倒賣或組織他人觀看,否則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另外,由於“資源”在我國是非法的,沒有正常的購買渠道,在購買過程中壹定要謹防詐騙,避免財產損失。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