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競爭政策的基本立場。
“在《反壟斷法》背景下,安全港規則是指當達成特定協議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市場份額低於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時,其達成或實施協議的行為將不適用《反壟斷法》關於壟斷協議的規定。這不是安全港規則第壹次出現在中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中。安全港規則的實踐已經在中國的反壟斷法草案、汽車、知識產權保護和上海自由貿易區試點項目中涉及。與2019《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相比,《規定》第十三條引入了安全港制度,明確表示‘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新的安全港規則可以全面覆蓋不同行業的壟斷協議,這將為執法機構提供更靈活的識別空間,彌補反壟斷合規判斷中的不確定性。”劉全說。
營造更加靈活公平的市場競爭氛圍
劉全認為,《條例》的發布有利於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新增加的壟斷行為和安全港規則將優化傳統行業根據市場份額或價格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方式,將更適合數字經濟面臨的壟斷監管和認定場景,促進數字經濟中的合規監管,進壹步完善我國反壟斷制度,促進我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二是為市場營造更加靈活公平的競爭氛圍。該規定寬嚴相濟,不僅給了經營者和執法機關更大的空間,而且提高了罰款上限,加強了對市場壟斷的打擊力度和威懾態度,將促進企業增強創新能力以改善管理和節約成本,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降低企業競爭成本、保障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還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大幅提高了壟斷成本,有效加強了反壟斷監管的威懾力和執法力度,推動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高度重視壟斷監管,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第41條中規定,如果該行業的經營者組織達成壟斷協議,罰款上限將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陳端表示,《條例》新增的數字經濟手段構成了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模式和安全港制度的規定,明確了具體的標準和程序,為經營者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合規指引,更好地提升了市場預期。新反壟斷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和具體司法案例將對後續執法預期起到指導作用。從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應對當前內外部挑戰的角度來看,穩定執法預期和發展預期,設置明確的“紅綠燈”和邊界線仍是下壹階段的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