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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特別審計

通過專項審計與年度審計的區別可以更好地把握專項審計的定義:專項審計是對特定項目的審計,其他不涉及;年度審計是對企業的全面審計,當然具體項目也包括在內。

有專項的企業不僅要做專項審計,還要做全面審計;沒有專門的企業,只做年審。

早在1996年,我國就頒布了《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實施辦法》,於1997、1日生效,並於2006年8月5438+0日頒布了《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規範》。與項目審計相比,它具有特殊性。

由於專項審計調查是對經濟領域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的具體事項進行系統調查了解,通過綜合分析,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暴露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依據,服務國家宏觀調控。

因此,專項審計調查的目標是宏觀的。

2.範圍之廣。

專項審計調查範圍的廣泛性主要體現在調查對象的廣泛性和數據來源的廣泛性。

從對象看,所有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屬於專項審計調查範圍。

從資料來源看,專項審計調查的確認資料可以是從被調查單位的賬簿、報表中收集的會計、統計資料,也可以是通過訪談有關人員收集的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其他資料。

3.方式多樣。

嚴格地說,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和調查的有機結合,因此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審計調查。

專項審計調查可以是單壹調查,也可以是多重調查;可以單獨進行審計調查,也可以與項目審計結合開展審計調查;調查不僅可以通過審計被調查單位的會計、統計資料進行,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單位和個人、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放審計問卷等方式進行。

行動的及時性。

專項審計調查的目的是為上級經濟決策提供依據,因此審計調查的結論和審計調查的建議必須在上級部門決策之前做出,否則將錯失良機,審計調查將失去應有的價值。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是專項審計調查組在專項審計調查結束後向審計機關提交的報告。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是反映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意見建議的載體,是反映調查結果大小的關鍵。

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機關就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向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的專項調查活動。

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有四種固定格式,但專項審計沒有固定格式。

專項審計的客戶和用戶多種多樣,都是針對某壹事項或某壹目的的。

因此,專項審計報告也是多種多樣的,不能使用壹個或幾個固定的模型。

壹般的專項審計報告有兩種,壹種是簡單報告,另壹種是詳細報告。

如果審計的是完整的財務報表,且委托單位沒有特殊要求,可以適用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格式出具簡化報告。

如企業改制審計、合並分立審計等等。

壹些詳細報告由委托審計的內容決定,如離任審計。為了評估離任者的經濟責任,必須出具詳細的報告。

有些是委托方特別要求的,簽訂合同時應征求委托方的意見。

關於詳細報告的範圍和介紹,請參閱第1601號審計準則(特殊目的審計)和第3101號審計準則(審計或審查歷史財務信息)的審計報告示例。

這些審計報告示例與審計報告導言部分中以前的報告格式基本壹致。因此,我們也可以參考以前的報告格式來編寫範圍部分和簡介部分,其他內容根據委托方的需要確定。

【編輯本段】專項審計調查程序和要求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審計機關就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以審計為主要手段,向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的專項調查活動。

其主要程序要求是:專項審計調查項目應納入審計計劃並實行計劃管理。

專項審計調查主要包括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行業的經濟活動;相關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本級人民政府交辦、上級審計機關組織或者授權、本級審計機關決定的其他事項。

這些事項可以單獨確定為專項審計調查事項,也可以結合項目審計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但應納入審計計劃並由計劃管理。

專項審計調查時,應成立專項審計調查組,制定好審計調查計劃。

根據審計計劃,審計機關應指派足夠的合格人員組成調查組,確定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並根據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大小和工作的難度和要求明確責任和權利。

調查組組長負責起草專項審計調查計劃並提交審計機關批準。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有必要對專項審計調查計劃進行調整,調整時應重新報批程序和手續。

專項審計調查計劃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的目標、範圍、內容、程序、時間和分工。

實施專項調查前,擬出並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並取得《審計文書送達回證》。

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被調查單位的名稱;調查的依據、範圍、內容和時間;被調查單位需要配合工作的具體要求;組長及成員名單等。

專項審計調查與項目審計結合進行的,可以在項目審計通知書中明確專項審計調查事項。

實施專項審計調查和項目審計的方法和要求基本相同。

在實施專項審計調查過程中,主要通過審計方式獲取被調查單位的相關材料。與項目審計壹樣,獲取的證明材料應客觀、相關、充分、合法,足以證明被調查事項。

就重要事項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提供者簽字或蓋章確認。

如果無法獲得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審計調查人員應註明原因。

審計調查人員向被調查單位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履行出示審計人員工作證件和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復印件的手續和程序。

專項審計調查實施後,專項審計調查組應當及時向派出調查組的審計機關提交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的範圍、內容和起止時間;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並分析原因;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以及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如結合項目審計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應將審計報告中反映的相關信息與調查結果壹並匯總形成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審計機關應認真審批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並按時上報。

審計調查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前,應當征求被調查單位的意見,並對報告所列問題和情況進壹步核實。

審計機關應當認真審議審計調查組提交的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經審查同意後上報。

對本級人民政府交辦或者審計機關自行安排的專項調查項目,調查結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對於上級審計機關組織或授權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機關只能向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對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由於專項審計調查中獲取證明材料的方法主要是審計方法,在調查過程中可能會發現被調查單位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此,審計調查組應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審計機關應依法作出相應處罰。

對於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的,可以直接處罰,但處罰要按照項目審計的法定審計程序辦理,程序必須到位、合法。

不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取得移交證明...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認真建立完整的檔案,加強檔案管理。

專項審計調查是審計機關監督的基本形式之壹,要求將專項審計調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全部歸檔管理。

目前,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項目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專項審計調查事項的檔案管理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