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麽要修訂現行的《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省安監局: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並於2006年2月3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產法》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監管措施,提升監管執行力;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調整了行政審批事項。
我省現行《條例》是根據全國人大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對預防和減少我省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進壹步發展,安全生產領域的許多新特點、新問題也逐步凸顯和暴露出來。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範和監管不到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屢禁不止。安全生產事故仍處於高發時期,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工作亟待加強。然而,現行條例已實施近十年,壹些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安全生產的需要,許多條款與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不壹致。
省委、省政府始終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發展理念,牢記安全生產“紅線”意識,把安全生產放在第壹位,強化安全生產措施,先後出臺了壹系列安全生產規範性文件。特別是天津“8.12”事故發生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壹系列決策部署,我省也制定了壹些行之有效的規範性文件。
因此,要根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新精神、新要求,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全面修訂完善現行法規,總結經驗教訓,解決法規滯後、不同步問題,進壹步完善和規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立法職責,規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措施,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我省各類事故發生。
問:《條例》的起草和修訂過程是怎樣的?
省安監局:根據《安全生產法》修訂進程,《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項目列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規劃項目(2013-2017)。2013年啟動相關修訂工作。20165438+10月,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田承忠帶領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省安監局主要領導到孝感、襄陽調研《條例》貫徹實施情況。調研組指出,《條例》實施以來,對我省安全生產工作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安全生產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條例》的壹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訂。
31 8月,《安全生產法(修訂)》出臺,進壹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強化政府監管和責任追究。我局在宣傳貫徹新《安全生產法》的基礎上,在全省範圍內廣泛開展調研,成立了《條例(修正案)》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啟動《條例(草案)》起草工作。
省人大將《條例(修訂)》列入年度預備立法計劃後,我局起草專班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進壹步修改完善並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10去年年底,《條例》(征求意見稿)印發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質監局等12部門和各市州安監局分別提交了書面意見。
在此基礎上,我局於去年10月召開了由各市州安監局分管局長、法規科科長、執法隊長參加的《條例》修訂工作座談會,再次聽取了大家的意見建議。劉旭輝董事多次參與制度修訂工作,並組織起草專班於2006年6月6日、3月4日和6月6日對制度進行了三次閉門修訂。3月10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經過10次征求意見稿,條例最終形成。
問:修訂《條例》的主要思路是什麽?修訂過程中考慮了哪些制度改進和完善需求?
省安監局: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確定了修訂《條例》的基本思路:
壹是沿用了安全生產法的體例和結構,但在內容上壹般不重復安全生產法的現有規定;
二是提煉本省成功的安全生產管理成果,吸收到地方立法中制度化;
三是按照“以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細化《安全生產法》比較原則的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確保條例務實管用;四是按照適應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的要求,將安全生產最新改革精神和相關要求融入制度措施。
本次《條例》修訂重點在五個方面強化制度措施:
壹是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負責、員工參與、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構建安全生產齊抓共管格局。
二是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等問題。
三是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完善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
四是加強事故應急處置,完善應急救援機制。
五是加強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大對違法行為特別是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問:《條例》修訂在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具體監管職責方面有哪些改進?
省安監局:《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行業部門專項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的監管體制。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條例》進壹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的具體監管職責:
壹是修訂了安全生產的方針和原則,突出了安全發展的要求和“必須在行業、業務和生產經營中管理安全”的安全生產原則(第三條);
二是完善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增加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第四十壹條);
三是規定了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第五條、第四十二條),以及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園區、高新區)管理機構的職責(第六條第三款);
四是規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作為綜合監管部門,對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的具體職責和綜合監管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四十三條);
五是規定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專項監管職責(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
問:為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條例》在哪些方面進行了細化和強化?
省安監局: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只有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條例》豐富和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要求,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壹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第十壹條);
二是指出了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第十二條);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具體職責(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四是規範危險作業場所和化工園區的安全管理要求(第29條和第33條);
五是完善隱患排查措施(第二十六條);
六是增加了禁止特殊人群(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從事勞動或者參觀危險生產經營場所、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租用學校、幼兒園和場地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定(第三十四條);
七是增加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工傷保險的必要補充,也是意外險、雇主責任險等險種的替代產品,有利於保障從業人員權益。為此,我們借鑒《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制度建設保障安全生產的決定》的規定,將規範性文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礦山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並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存入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第三十七條)。
問:《條例》如何進壹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省安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授權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事故發生地的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和答復。同時規定,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為了執行第493號令,我省政府制定了相應的規定。《條例》將條例的相關內容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壹是對事故調查進行了選擇和明確,即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分別由政府授權的安全監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同時,規定了升級調查的兩種情形(第58條)。
二是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作出了相應規定(第60條)。
三是規定由有關單位實施審批。要求事故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報告批準後3個月內將事故責任調查落實情況書面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安全監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告(第六十壹條)。
作出上述規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壹是此次修訂《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主體限定為壹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體現了國家立法突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的立法精神,我省將事故調查權賦予壹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符合國家立法精神;二是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川等省市通過地方立法采取了由安監部門組織調查的工作模式;三是這種工作方式已在我省實際工作中采用。
問:《條例》是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省安監局:是的。《安全生產法》進壹步強化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加強了與《安全生產法》的銜接。對所有應當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凡安全生產法有規定的,條例原則上不再規定或作出詳細規定。在《安全生產法》沒有規定的地方,《條例》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65至68條)。同時,為了加大對違章行為的打擊力度,根據我省安全生產執法的現狀,我們設置了簡易程序處罰條款(第72條)。針對壹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不怕罰款、不怕曝光”的情況,我們細化了失信懲戒制度,明確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信息庫。違法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告並告知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投資、土地、證券、金融等部門(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