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上壹年度工資總額÷12。
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2004年12月15日第1001號文件)為依據。【1990】1),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當年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第壹個月的工資總額。
2.存款的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出資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出資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通常情況下,隨著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公積金也會相應調整。壹般來說,住房公積金按年度單位調整,從上壹年的7月1調整到當年的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