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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種子條例(2012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種子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教興農,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品種選育理論、技術和方法的研究,保護科研成果,鼓勵和支持企業與科研單位、學校合作進行種子的選育、生產並依法保護其合法利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生產、更新、推廣工作。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良種選育和推廣。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備壹定數量的救災備荒種子,並對貯備的種子定期檢驗更新。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品種審定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質資源的保護,建立省級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有計劃地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並定期公布本省可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對下列種質資源確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管理:

(壹)農作物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和保護區、保護地、種質圃內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二)良種采穗圃、種子園、母樹林、科學實驗林、省級采種基地的林木種質資源;

(三)優良林分、優良種源等種質資源;

(四)珍稀、瀕危樹種及古樹名木;

(五)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種質資源。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設立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本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品種審定小組,承擔適宜於在特定生態區域內推廣應用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審定通過的品種。第九條 相鄰省、直轄市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種子和主要林木良種,經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本省同壹適宜生態區域經營、推廣。第十條 本省審定通過或者同意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良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弱點或者嚴重退化的,經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核確認後發布公告,停止經營、推廣。第十壹條 經營、推廣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或者從省外引進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經過試驗、示範,確定適宜推廣的區域。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良種推廣計劃,定期公布推廣品種名錄。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進行品種選育及引進、開發、經營、推廣新品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推廣相結合,推動種子產業化。第三章 種子生產第十三條 商品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的種子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沒有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企業標準。第十四條 種子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嚴格按照標準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不得將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子投入市場。

種子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建立種子生產檔案。

鼓勵種子生產企業申請種子質量認證。第十五條 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和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種子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