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可轉發。禁止轉載是指不能拿出來做商業用途,比如營銷號可以用,但壹般允許分享和轉發,除非有禁止分享和轉發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和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刊登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方面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數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費或者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和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出版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