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師性騷擾學生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教師性騷擾學生的,違反的法律規定是比較多的,包括教師法、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二、教師違法法律處罰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壹)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