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縣級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工作機構應當做好對本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初步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審查、決算草案審查和預算執行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有權就預算執行、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復。第二章 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草案和單位預算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部門、本單位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實行綜合預算。部門預算草案應當編制到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
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列至款級預算科目,逐步列至項級預算科目,經常性支出應當按照本級各部門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對下級的補助支出應當按類別以及若幹重大項目編制。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通報有關預算編制情況,並提交預算初步方案。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預算初步方案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轉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意見的采納情況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提交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及相關材料:
(壹)預算編制依據、有關說明;
(二)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項的壹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
(三)部門預算項目表;
(四)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和重大建設項目表;
(五)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六)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補助收入和對下級財政返還、補助支出表。第九條 對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壹)預算編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結構情況;
(三)設置預備費的情況;
(四)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重要問題。第十條 對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征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以及專家的意見。第十壹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主要內容時,可以通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回答詢問。第十二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後,應當為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以及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包括預算收支總表、本級各部門預算收支匯總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本級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復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的部門預算抄報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壹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