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當減免學費。在校大學生被批準入伍後,已交學雜費的剩余部分,根據本人自願,由學校退還本人,或由學校負責管理。退出現役後復學,其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學校酌情減免學費;
(3)退役後的復學。2008年入學的學生入伍後,原就讀學校保留學籍,退伍後準其復學。
至於考公務員加分,這個基本不可能。
——————以下是相關通知————————
退役後就業
《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辦理就業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自2007年以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的征集力度,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員質量。為進壹步落實國家鼓勵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有關政策,促進服役期滿後的高校畢業生順利就業,現就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入伍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離校時,就讀高校為其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並在備註欄註明“預征對象”字樣。在入學時已將戶口由原籍遷至就讀高校的預征對象,要將戶口遷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畢業生原就讀高校根據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實的信息,對本校入伍畢業生進行登記備案,並作為其退出現役後辦理就業手續的依據。
三、入伍高校畢業生退出現役後,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的期限從退出現役當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門依據退出現役高校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從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未能入伍的畢業生預征對象,可根據有關規定,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辦理就業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地公安部門憑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速將此件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各普通高等學校、公安派出所。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退役後入學
公檢法機關定向招錄優先:退役後參加政法院校為公檢法系統定向崗位招生考試時,優先錄取。
免試或優惠升學:退役的高職(高專)畢業生可直接入讀成人本科;參加普通本科考試,享受招生計劃單列、考試成績單獨劃線、擇優錄取等政策,按30%比例錄取;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後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參動〔2009〕6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09年起,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款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等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 本辦法中高等學校畢業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部隊招收的大學畢業生幹部,以及從高等學校畢業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隊參軍的高校畢業生不包括在內。
第二章 補償或代償的標準、年限及方式
第五條 國家對每名高校畢業生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
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於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第六條 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低於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高於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學制規定年限計算。
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的實際時間計算。
第七條 國家對獲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格的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在高校畢業生入伍時,實行壹次性補償或代償。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代償:
(壹)每年6月15日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並向就讀高校遞交《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畢業後還款計劃書復印件,其中,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條件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在《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連同《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壹起交給學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畢業生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報名應征時將《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及《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交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後,向其發放《應征入伍通知書》,並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申請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等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分別在《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將戶籍為本縣(市、區)的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的《應征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及《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原件,寄送至應征入伍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門高校應在收到上述材料10個工作日內,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應征入伍畢業生的材料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門高校報送的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享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本息的最終名單以及具體金額。
第四章 預算下達、補償或代償的實施
第九條 應征入伍高校畢業生按照以下程序實施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代償:
(壹)中央部門高校應征入伍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由其撥付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地方高校應征入伍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由中央財政下達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資金15日內,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撥付地方所屬高校。
(二)各中央部門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向畢業生補償學費;對於申請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由學校代替畢業生按照還款協議,向銀行償還其在本校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憑據交寄畢業生本人或其家長。將余下的資金匯至高校畢業生指定的地址或帳戶。
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的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應征入伍畢業生,在收到代償資金後1個月內,根據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壹次性向銀行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
如應征入伍畢業生補償的學費不足以償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應征入伍畢業生應繼續按照還款協議,將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償還經辦銀行。
(三)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定期了解並積極督促戶籍為本縣(市、區)的應征入伍畢業生及時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高校畢業生,取消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15個工作日內將被部隊退回的畢業生的姓名、畢業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並按照畢業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分別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部門高校。
被部隊退回的高校畢業生,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由畢業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回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金15個工作日內,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作為下壹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代償經費。
第十壹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應征入伍畢業生的入伍資格、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按照學分制收費的高校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畢業生補償學費的總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每年的補償標準乘以相應學制計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