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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維護社會治安是全社會長期的***同任務,必須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法律、政治、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實行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遵循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領導,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政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互相協調,***同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檢查、考評和獎懲制度。

各地區、機關、部門、單位應當逐級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按照責任書組織實施、檢查、考評和獎懲。

各地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對本地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是:

(壹)依法打擊各種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體系,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嚴格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預防違法犯罪;

(三)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和制度,及時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對公民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為規範教育,提高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

(五)依法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提供服務,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違法犯罪人員,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七)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區組織、物業管理服務機構等的作用,開展平安創建活動;

(八)動員和組織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隊伍,開展群防群治活動,鼓勵公民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任務。第七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上級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

(四)檢查、考核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依照規定決定或者建議獎懲;

(五)適時向社會通報本地區社會治安情況,受理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批評、建議和意見;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除履行前款職責外,還應當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組織,開展治安防範活動以及軍民、警民聯防活動;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以及物業管理服務機構等做好社會治安防範工作。第八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配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專職人員,辦理日常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第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門是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專門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職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審判、檢察工作,及時受理申訴和控告,結合辦案提出加強治安防範的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加強治安防範和公***場所、特種行業、暫住人口等方面的治安管理,檢查指導基層和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及群防群治工作,針對突出的治安問題或者治安秩序混亂的地區、行業開展專項整治,加強消防、交通管理,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加強對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加強對監獄服刑人員和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工作以及社區矯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