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稱,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支付賬戶,進而實施電信詐騙、非法集資、偷稅騙稅、貪汙賄賂、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壹些案例和監管實踐表明,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在開戶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業務管理和風險防控存在壹定漏洞,為不法分子非法開戶提供了可乘之機;許多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後,未能對報告中涉及的客戶、賬戶和資金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仍然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導致犯罪資金及其收入順利轉移,洗錢等犯罪活動持續或最終發生。
為進壹步做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防範工作,維護社會經濟金融秩序,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通知》要求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範非法開立、買賣和支付銀行賬戶行為。
"《通知》在開戶管理方面的主要變化主要有兩個方面."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
壹是《通知》擴大了“拒絕開戶權”的適用範圍。根據《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對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組織同步或批量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戶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有權拒絕開戶。
二是《通知》首次提出,銀行機構、支付機構應對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異常開戶行為進行風險狀況審查判斷,並根據審查判斷結果決定是否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強客戶盡職調查等措施。對於有充分理由懷疑客戶與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拒絕開戶”。
除了加強開戶管理,《通知》還要求強化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提高洗錢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註重人工分析識別,合理確認可疑交易;區分情況並采取適當的後續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在具體的業務實踐中,誌願機構可能會出現盡管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但仍繼續向可疑客戶或賬戶提供金融服務,導致相關金融服務被犯罪分子利用。”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
為此,《通知》明確,義務機構不僅要重視可疑交易報告的質量控制,還要重視報告後相關風險的持續監測和控制。
據了解,後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六個方面:
1.持續監控可疑交易報告中涉及的客戶和交易,並定期(如每3個月)提交報告,或在可疑交易活動持續發生時額外提交報告。2.提升客戶風險等級,根據《金融機構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和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發[2013]2號)及相關內控規定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3.采取措施限制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指客戶或賬戶,特別是客戶通過非櫃臺方式處理的業務的金額、次數和類型。
4.經機構高級管理層批準後,拒絕提供金融服務甚至終止業務關系。
5.向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6.向有關調查機關報案。但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加強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措施時,應遵循“風險導向”和“審慎平衡”的原則。合理運用限制賬戶交易的措施,平衡控制洗錢風險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關系。
“對可疑交易報告采取後續管控措施是國際慣例,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被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根據《通知》對可疑交易報告采取後續管控措施,不會對正常客戶及其正常業務產生任何影響。”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
他進壹步表示,對於可疑客戶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采取措施進行人工分析和識別,並進行核實,經機構最高管理層批準後采取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這些措施只限於對可疑客戶交易的方式、規模和頻率進行某些限制,或者在風險特別高的情況下停止對客戶的金融服務或終止與客戶的業務關系,但不會影響客戶對其賬戶內合法資金的所有權。
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建立健全可疑交易報告後續控制的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確不同情況下可疑交易報告應采取的後續控制措施,並有機納入可疑交易報告體系,構建壹套“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