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對下列建設項目進行招標,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7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且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不宜招標;
(二)主要施工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三)經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自建項目;
(四)購買人可以依法自建;
(五)原中標人對在建工程增設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增層工程仍有承包能力,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的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