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網銀電票背書操作流程如下:
1.制單員登錄網銀,進入“票據業務—電子商業匯票—背書—申請—背書轉讓”菜單,根據提示進行背書轉讓制單;
2.復核員登錄網銀,進入“票據業務—電子商業匯票—背書—復核”菜單,根據提示復核單據即可。
註:操作員/主管可進入“票據業務—電子商業匯票—背書—結果查詢”菜單查詢票據狀態:背書轉讓操作完成後票據狀態為“背書待簽收”,對方簽收票據後票據狀態即變更為“背書已簽收”。
建行電子承兌匯票如何接收:
建設銀行:登入制單網銀-票據業務-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背書申請
承兌匯票指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壹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壹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幹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壹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電子承兌是掛靠在網銀基礎上的,首先在開戶行開通企業網銀,企業網銀最好是大銀行的,因為像信用社等還沒有接入電子承兌的功能,然後在企業網銀的基礎上再開通電子票據的這個功能,向銀行交電子票據的服務費後,就開通了,就可以接收電子承兌了。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指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人依法將電子票據交付被背書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