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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法律主體性:

壹、資金來源不同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征地拆遷(集體土地)資金納入征地拆遷成本,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二是規範工作經費,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實行包幹制。鄉鎮村:征地按水田2021元/畝、旱地1800元/畝、林地900元/畝的標準安排;拆遷按2021元/戶(住宅)執行;按照200元/冢的標準安排遷墳工作經費。縣國土資源局:按600元/畝安排工作經費(含用地審批經費)。三。工作經費範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主要用於購置辦公設備、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簽訂征地拆遷協議、村組幹部和村民誤工補貼、交通設備使用費、維修費等日常辦公支出。,並符合相關財經紀律的要求。四。工作經費撥付方式在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分期撥付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征地拆遷項目確定後,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房地產管理局在測算征地拆遷實物量後核定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由縣財政局向各鄉鎮先行撥付所需工作經費總額的30%作為征地拆遷啟動資金,再根據征地拆遷進度另行撥付。五、工作經費管理各鎮村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征地拆遷經費管理。各鎮村要對撥付的工作經費負總責,嚴格按照經費使用範圍使用,並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不及物動詞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收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農村村民的房屋應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尊重農村村民的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補償因征收而產生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以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房屋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