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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算法人大怎麽監督

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依法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預算法 人大從以下幾方面的完善和改進,進行監督:

——三初審。在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相關草案和報告前,新預算法規定,地級市人大專門委員會要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三項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值得註意的是,與以前相比,新法明確指出初審的對象是“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而非僅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雖然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並不需要人代會批準,但仍需對其進行初步審查和大會審查,不能壹筆帶過。同時,在我市人大的實踐中,對於“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壹向是進行嚴格的初步審查,但是並未出具專門的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報告。結合前後條款,包括預算調整方案在內,我們人大應對這三項內容的初步審查都應出具相應的審查意見報告。

——意見-反饋雙報告。“雙報告”是指新法規定,財經委在“三初審”時要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根據這些初審意見,財政部門要對進行相應修改,並“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雖然新法沒有明文提出要形成“初審意見報告”或者“處理反饋報告”,但同時又規定“依照本條第壹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見“初審意見”和“處理情況”仍需形成書面形式。目前,我市人大對於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決算草案都出具專門的書面審查報告,對於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的審查意見也口頭告知財政部門。但財政部門對於這些初審意見的分析和落實情況,也僅以口頭匯報的形式反饋壹部分,並沒有專門的書面報告。

——初審-結果兩報告。“兩報告”是指新法規定在審查預算時,地級市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代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壹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在審查決算時,地級市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需要註意的是,新法具體規定,審批預算草案時,由財經委向本級人代會主席團提出的是“總預算草案及上壹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而非我市人大以往提交的“上壹年總預算執行和今年總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審批決算時提交的也是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而非“審查報告”。雖然新法規定的審查結果報告與以往提交的審查報告在內容要求上並無實質差異,但在報告名稱上卻有著明顯不同,需要在行文格式上作調整。同時,這也形成在預決算審批中,地方人大專門委員會初審意見報告和審查結果報告的兩報告制。這是對當前財經委只有審查報告的單壹報告的豐富和加強,有利於在制度和程序上保障預算審查的充分和深入。

——三參與。新法規定,財經委在對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在“三初審”中“三參與”,這是擴大代表參與、實現預算民主的重要渠道。根據以往經驗和其他地區的辦法,有三種形式可供選擇。壹是召開大多數人大代表參與的“預算情況通報會”,或是在舉行人大代表重要情況通報會的同時專門安排壹定的議程進行預算相關情況通報。二是專門召開“預算懇談會”,邀請部分人大代表與財政部門進行預算懇談,財政部門介紹相關情況,人大代表提出意見和建議。三是邀請若幹人大代表列席財經委會議。財經委依召開會議進行初審時,市人大代表應邀列席旁聽並發表意見建議。

——雙印發。新法規定,“依照本條第壹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就是說,“三初審”的兩個報告——財經委的初審意見報告、財政部門的處理情況報告都要印送本級人大代表。但這項規定也存在壹個問題需要探討,就是將本級人大代表作為印送對象似有不妥。三項議題中,本級預算草案的審批權限屬於人代會,有關的初審意見和處理情況兩個報告印送人大代表是理所當然的。而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批權限屬於人大常委會,相關的“意見-反饋雙報告”,與其印發人大代表,不如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更為合適。壹則文件發送範圍與職責範圍可以保持壹致,二則在人代會閉會期間專門將兩個報告印送所以人大代表也難以操作。如果說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決算草案的初審意見報告、處理情況報告印送所有人大代表是為了體現凸出代表參與、保障代表知情權的話,那麽比這兩個報告更為重要和關鍵的預算調整方案報告和決算草案報告同樣也沒有理由不印送給每壹位人大代表。如此類推,則無窮無盡。所以,將預算草案及上年執行情況的“雙報告”印送人大代表,將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的“雙報告”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邏輯上相對更為嚴謹,操作上也更為可行。

——三重點。新法第48條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給予重點審查的幾項內容。與原條文相比,新增的有三項:“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新預算法新增了編制完整性、轉移支付和舉借債務三個審查重點,意味著我們人大在初步審議和大會審議過程中應對這三項內容充分關註。也意味著同級政府提交的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中,必須對這三部分的內容予以必要和適當的報告與說明。事實上,在以往的報告中,對這三方面的內容是非常輕描淡寫,甚至只字不提的。在新法落實過程中,市人大首先加強對政府預算報告的形式性要求,確保新增的三項重點內容在政府預算報告中有客觀、全面、真實的表述,為人大重點審議這三個重點內容提供基礎。

——四調三不調。新預算法規定,有四種情況應當進行預算調整:壹是“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二是“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三是“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四是“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這是四種需要調整預算的情況。預算法還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同時,又規定了“各級壹般公***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綜合起來,就是有三種情況預算收支雖有增減,但不需進行預算調整,即:非配套轉移支付不調增加、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沖減赤字(減少計劃內負債)。對於必須進行預算調整的標準,新預算法的規定與當前地方各級人大實際操作和執行的標準並不壹致,需要我們對此進行梳理和整合,與上位法保持壹致。

——兩批復抄送。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財經委抄送部門預算和下級轉移支付的批復,這是新預算增加的內容,以往中並沒有實行過。接收這兩項批復的抄送後,財經委如何進行後續操作,並借此深化對部門預算和下級轉移支付的監督,則是需要我們進壹步研究和努力的。

——下級預決算備案。原預算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將下壹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備案。新預算法保留了此規定,並新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壹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也就是說,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需要將下壹級政府的預算和決算,經匯總後都要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至於報備的形式,結合前後條文,應當是以分區預決算的形式向人大常委會報備,即本級政府將各個下壹級政府預算按照行政區劃,分別列明各自的預決算收支數,而不是全部下壹級政府預決算收支的加總數。

——預支說明。在預算年度開始後、本年度預算經人代會批準前,新預算法具體規定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壹年度結轉的支出;參照上壹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同時這些提前預支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接受人大的審議和監督。這也需要人大對此部分內容要多加關註。

——新增轉移支付說明。新法規定,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結合前後條文,這裏指的“增加專項轉移支付”,應指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轉移支付。

——債務預決算審查。新預算法雖未明確提出“債務預決算”的提法,但新法在預算草案審查重點中新增“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的內容,同時又在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中新增對“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的內容。在預算草案報告中陳述的當年債務計劃,可是看作是“債務的預算”;在決算草案報告中陳述的上年債務執行實際,也可以看作是“債務的決算”。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看作是債務的預決算審查制度。雖然這種制度安排比較粗略和簡單,但卻是以法律形式明確建立的,具有深遠的意義。其中,對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四方面內容的審查要求,可以稱之為債務四要素,應當作為對政府債務情況報告的形式性要求。

——權責發生制和綜合財務報告。新預算法特別規定各級預算收支的會計準則原則是收付實現制,但特定事項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預算編報,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部門每年也要按照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權責發生制和綜合財務報告,實際上是針對政府性債務加強管控的措施之壹。相比收付實現制,權責發生制能更全面地體現政府融資獲得資金的同時政府性債務也相應增加的情況;綜合財務報告能從更全面、清晰地審視政府的資產負債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或備案權責發生制事項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有利於人大掌握政府的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提升預算監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