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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74號令第四章單壹來源采購

第三十八條屬於《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範圍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和服務,擬采用單壹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報財政部門批準前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並將公示情況壹並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壹)采購人和采購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2)擬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理由及相關說明;

四、擬獨家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壹性的具體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電話。

第三十九條供應商、單位和個人對單壹來源采購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書面反饋,並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采用單壹來源采購方式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經論證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經論證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論證和公示情況壹並上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壹條單壹來源采購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協商合理的交易價格,確保采購項目的質量。

第四十二條單壹來源采購人員應當制作磋商記錄,主要包括:

(壹)公示按照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公示;

談判日期、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類似項目的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

(四)合同主要條款和價格協議。

咨詢記錄應由所有采購人員簽字批準。采購人員對記錄有異議的,應當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購買人拒絕在記錄上簽字且未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理由,恢復采購活動:

(a)由於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壹來源采購方法的適用條件;

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報價超出采購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