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
壹是稅務機關在計算增值稅時,實行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數的辦法,定額征收後立即退還增值稅。
(1)實際安置的每名殘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000元。
(2)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足的,可以在扣除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已退增值稅後的余額中退還上月已繳納的增值稅。如仍不足以退還,可在本年度內結轉至次月。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總額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直接銷售購進貨物(包括批發零售貨物)和銷售委托單位加工的貨物的收入。
各單位應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和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4)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等扶持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
二、在計算所得稅時,殘疾職工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10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