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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賬務不公開,怎麽能強制公開

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監察、組織、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導和監督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實行財務公開;

(二)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

(三)對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

擴展資料:

財務公開的要求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內容必須真實可靠。財務公開前,應當由民主理財小組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財務公開資料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簽字後公開,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後,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群眾提出的質疑和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答復解決;壹時難以答復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鄉(鎮)、村兩級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搜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並妥善保存。財務公開檔案應當包括財務公開內容及審查、審核資料,成員意見、建議及處理情況記錄等。

財務公開時間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壹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壹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壹確定。對於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中華人民***和國農業部官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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