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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的代表議案,不符合議案的基本要求,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第三條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的壹項重要任務。

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履行法定職責,研究處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復。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必要條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機構應當為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第二章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五條代表主要圍繞本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下列情況不宜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a)代表自己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

(二)轉交人民群眾來信或者投訴材料;

(三)已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的;

(四)屬於學術討論、產品推廣。第六條代表有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機關和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采取視察、調研、小組活動等形式,深入實際,正確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第七條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壹名代表提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牽頭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使參加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第八條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壹事壹議,壹般應使用統壹印制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並由代表簽字;在對代表身份進行電子認證的前提下,還可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網提出。第九條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機構受理。

代表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大會秘書處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辦公室不予受理並告知代表。第十條代表要求撤回自己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其工作即行終止。第三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第十壹條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大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答復。

代表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共同交辦,具體協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辦公室應當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其他機關、組織共同研究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辦公室應當及時告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第十三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在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研究辦理。第十四條承辦單位應當及時研究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經交辦機構同意後退回,不得扣留、拖延或者自行轉交。被指派機構應當及時重新確定承辦單位並進行指派。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通過網絡平臺、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通知代表。代表對交辦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交辦結果告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辦公室提出,或者通過代表中心組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辦公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