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系數是指在統壹棉檢成本標準前提下,為兼顧棉檢實際工作中,不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承擔不同棉花檢驗任務所需棉檢經費的差異而制定的棉檢成本標準調整系數。調整的主要因素有:地區差異、機構所在地與任務所在地的距離、棉檢工作質量等。
分配系數的制定和調整應報經財政部批準後執行。第十壹條 財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及分配標準對國家質技監局報送的棉檢經費申請數額進行審核,並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下達棉檢經費指標。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文件後,應在15日內將經費撥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技監局”);省級質技監局收到撥款後,應在15日內將經費撥付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收到撥款後,應在15日內將經費撥付棉花承檢單位。第十二條 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收到棉檢經費後,按經費使用範圍列支已發生的棉檢經費。提取的折舊費應專項管理,用於房屋及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第十三條 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應按季度向省級財政部門和中纖局報告棉檢經費到位、使用情況及棉花證檢驗工作情況。年終,省級質技監局將審核後的棉檢經費決算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時抄報國家質技監局。國家質技監局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匯總後的棉檢經費決算和公證檢驗工作情況報送財政部。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質技監局將根據需要適時對棉檢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質技監局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及時、足額劃撥棉檢經費,並按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第十六條 中纖局要對各承檢機構公證檢驗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按有關規定處理,確保公證檢驗數據真實、準確、科學,保證公證檢驗工作順利進行。第十七條 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必須自覺維護財經紀律,嚴格遵守財政部規定的棉檢經費開支範圍,確保棉檢經費全部用於棉花公證檢驗工作。要認真按照上級下達的公證檢驗工作範圍、任務計劃,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確保檢驗數據真實、準確。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及審計部門的審計。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壹)挪用、截留或沒有及時撥付棉檢經費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檢驗數量的。